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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8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廖蔚欣和姚厚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蔚欣,姚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815-1号申请执行人廖蔚欣。申请执行人姚厚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5日向姚厚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姚厚刚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姚厚刚的存款、收入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谭黎明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