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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0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央金卓嘎与扎西朗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央某某某,扎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01民初89号原告央某某某,女,1983年2月1日出生,藏族,日喀则市人,干部,现住日喀则市。被告扎某某某,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藏族,日喀则市人,干部,现住日喀则市。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央某某某诉被告扎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央某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央某某某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央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央某某某承担。审判长  卓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普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