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吴英俊、泮玉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吴英俊,泮玉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295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代表人:郑青,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朝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静,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英俊。被告:泮玉洁。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吴英俊、泮玉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被告吴英俊、泮玉洁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21894.22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1月5日的利息为42172.13元,自2016年1月6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46179.12元为基数按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如被告吴英俊、泮玉洁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吴英俊、泮玉洁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发动机号为368425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吴英俊、泮玉洁于2012年4月2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吴英俊、泮玉洁签订合同编号为平银台州个担贷字第BC2013112900000731号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吴英俊、泮玉洁向原告借款246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期限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开始计算,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以借款借据为准;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确定;贷款利率的调整方式为按年浮动,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被告吴英俊、泮玉洁每期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每月同日,最后一期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当月没有同日的,还本付息日为当月末日;如被告吴英俊、泮玉洁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被告吴英俊、泮玉洁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原告有权���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被告吴英俊、泮玉洁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行使担保权利,通过处分抵押物实现债权;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被告吴英俊、泮玉洁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泮玉洁以登记所有权人为其、车牌号为浙J×××××、发动机号为36842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FV3A24G7D3127225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被告吴英俊、泮玉洁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双方应进行协调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上述奥迪牌小型轿车已于2013年12月31日办理抵押登记,原告系抵押权人。上述《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告吴英俊、泮玉洁发放了贷款246000元。个人借款借据记载,起息日为2014年1月8日,到期日为2017年1月8日;利率为贷款月利率0.76875%。贷款发放后,被告吴英俊、泮玉洁未按约还本付息,自2014年6月8日起未再还本,并自2014年6月8日支付利息79.94元后未再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1月5日,被告吴英俊、泮玉洁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1894.22元、利息42172.13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英俊、泮玉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221894.22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1月5日的利息为42172.13元,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有权以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泮玉洁、车牌号为浙J×××××、发动机号为36842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FV3A24G7D3127225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被告吴英俊、泮玉洁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2631元,由被告吴英俊、泮玉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26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