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314号原告何某,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身份证登记地址: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黄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身份证登记地址: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黄某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未在本院所辖区域内,原告何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00.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长 :邹志勇审判员 : 张 琳陪审员 :周玉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