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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陶永涛与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296号申请人陶永涛,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生,农民,住铜川市耀州区演池乡。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驻铜川市红旗街19号。申请人陶永涛与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人10000元,扣除本案在审理中应由申请人承担的鉴定费、诉讼费和本案执行费3591.5元,给付申请人6408.5元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宏泉审判员  王国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