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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蔡根成与丁如玲、王成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根成,丁如玲,王成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蔡根成,居民。被执行人丁如玲,居民。被执行人王成堂,居民。申请执行人蔡根成与被执行人丁如玲、王成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潘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前还款人民币2000元,于本月30日前再还5000元,其余每月还5000元,本年十月底前还清。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元;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约还款,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潘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华审判员  洪 星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