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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265号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30.5元,另5030.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