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敷琼与谢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敷琼,谢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30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林敷琼,女,1954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谢佳,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关于林敷琼与谢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清福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邱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雅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