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四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钟兰英与被告李胡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兰英,李胡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四初字第3591号原告钟兰英,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委托代理人肖海,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胡兰,女,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兰英与被告李胡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兰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钟兰英承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审员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杜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