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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0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30民初47号原告苏某某。被告郭某。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10年1月18日双方在凤县民政局领证结婚。虽然婚前双方还是比较了解,谁料婚后被告本性暴露,经常沉迷于喝酒打牌,甚至常常待在游戏厅进行赌博,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在平时的生活中,被告也很少关心原告,加之婚后由于工作原因,原被告两地分居,即使被告回家休假,也是晚上出去喝酒,白天在家睡觉,整日什么事情都不干,琐碎的家务和照顾孩子的事情全由原告一人操持,最主要的是被告在游戏厅赌博成性,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淡薄,刚结婚的时候,被告还经常和原告在电话上沟通,发展到最后,被告几天都对原告不闻不问,尤其是从2014年6月起,被告没有给原告和孩子给过生活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全由原告一个人打工维持,面对这样的夫妻关系及生活状况,原告曾和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有所改变,但是被告对原告的话避而不谈,致使双方无法沟通,无奈,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又坚决不同意。由于和被告无法沟通,被告也没有过日子的诚意,所以从2015年起双方一直分居。原告认为从结婚到现在,被告从来没有对家庭尽过责任,而且游手好闲,赌博成性,对自己和孩子也漠不关心,和这样的人在生活下去毫无意义和希望,并且两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郭某某(女,生于2011年1月23日,现年5岁)从小由原告抚养,与原告感情深厚,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原告坚决婚生女由自己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到孩子18周岁止。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娘家陪嫁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判决归原告所有。被告赌博所借的原告娘家的14000元由被告偿还。被告郭某辩称,之前确实有打牌的行为,但近几年都没动过,发生争吵是有,但家庭暴力没有。家里的生活费和孩子的学费也一直给着呢,只不过有时是通过其父母转交的,孩子也还小,还想好好过日子,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10年1月18日双方在凤县民政局领证结婚。婚生女郭某某(女,生于2011年1月23日,现年5岁)。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且婚后生有女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之后双方由于工作原因。客观上双方聚少离多,双方产生矛盾,也缺乏及时沟通。现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不再赌博喝酒,对家里付出太少,表示自己会好好负起当父亲的责任,多关心原告,也是为了维护整个家庭的和睦稳定。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非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