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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文华与被执行人云南省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华,云南省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40号申请执行人:许文华,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云南省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贵,组织机构代码:77267627—0,注册号:530000100012435,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文华与被执行人云南省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省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许文华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云南省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双江自治县税务局有一笔款项尚未支付,现由双江自治县税务局帮云南省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许文华519170元。待工程款到位后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5执4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执行员  张文才执行员  段培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