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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亮与卫向明、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卫向明,彭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986号原告张亮,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7日。被告卫向明,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9日。被告彭飞,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8日。原告张亮与被告卫向明、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卫向明所有的豫M×××××号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了原告张亮所有的豫M×××××号轩逸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卫向明所有的豫M×××××号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原告张亮所有的豫M×××××号轩逸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建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