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535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535民初209号原告孙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崔怀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秀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