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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535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535民初209号原告孙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崔怀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秀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