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申金玉、张金安、张官庄、张国平、张金海、张清国诉被告钱景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金玉,张金安,张官庄,张国平,张金海,张清国,钱景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601号原告:申金玉。原告:张金安。原告:张官庄。委托代理人:申金玉,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国平,又名张堆。原告:张金海。原告:张清国,又名张同。委托代理人:张金安,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钱景现。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金玉、张金安、张官庄、张国平、张金海、张清国诉被告钱景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金玉、张金安、张官庄、张国平、张金海、张清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金玉、张金安、张官庄、张国平、张金海、张清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金玉、张金安、张官庄、张国平、张金海、张清国承担。审 判 长 康明学代审 判员 陆幸幸人民陪审员 付静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