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2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柯军与萨力塔拜提·吐尔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军,萨力塔拜提·吐尔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柯军,男,汉族,1977年2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萨力塔拜提·吐尔旦,男,哈萨克族,1977年5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柯军与被执行萨力塔拜提·吐尔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柯军要求,被执行人萨力塔拜提·吐尔旦应给付案款33340元,诉讼费262.5元,合计33602.5元,并承担执行费404.04元。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萨力塔拜提·吐尔旦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萨力塔拜提·吐尔旦工资账户已被其他案子冻结,被执行人萨力塔拜提·吐尔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柯军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 汉 · 阿 合 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萨玛丽 · 萨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