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洪杰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杰,李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81民初2171号原告李洪杰,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吕虹藩,男,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涛,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李洪杰与被告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肖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杰的委托代理人吕虹藩,被告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洪杰诉称,原告从事木材生意,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木材,被告拖欠原告木材款2万元,2015年1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涛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被告欠原告货款2万元,同意支付货款。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涛向原告李洪杰购买木材后拖欠原告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欠木材款贰万元整(20000.00)。欠款:李涛2015.12.24”。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拖欠货款。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诉至法院,诉请如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的建立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洪杰向被告李涛供货,但被告未能支付全部货款,后经双方确认,被告李涛尚欠原告李洪杰2万元。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万元,庭审中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支付,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洪杰货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肖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