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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吕树彬、高兴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吕树彬,高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78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小民。被执行人吕树彬。被执行人高兴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吕树彬、高兴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县公证处(2012)承县证经字第3516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