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8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8民初48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燮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