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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特35号当事人:郑建良,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双塘岭村***号。当事人:胡月华,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后姜村。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郑建良与胡月华关于确认(2016)柯调法室35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建良与胡月华因买卖合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航埠人民法庭工作室人民调解员梁志红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胡月华欠郑建良货款50000元予以认可。该笔欠款定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25000元;2017年4月5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8年1月25日前还清,如有违约,则胡月华还需支付按本金50000元从2015年3月16日开始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占珍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