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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555号原告王某甲,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原告父亲),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陈帅,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顾冠男,重庆市梁平县袁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