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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广东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石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石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307号原告:广东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始兴县。法定代表人:徐发顺,经理。被告:张石荣,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2219。委托代理人:龚贱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石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东旭粤新能源科技有限负担。审判员  曾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燕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