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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韩国富与应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1377号原告韩国富,个体。被告应道虎,个体。原告韩国富诉被告应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应道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国富诉称,2013年3月,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口头承诺在2013年12月归还,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故在2013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再次确定在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并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到期后被告仍不按约定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38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实际利息应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被告应道虎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被告应道虎向原告韩国富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应道虎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就利息及借款期限均作了约定,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依约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第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道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韩国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被告应道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文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