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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伟、李芳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伟,李芳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苍山县信用社)。住所地:苍山县顺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伟,居民。被执行人李芳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伟、李芳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苍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金萍审判员  董雪照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士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