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伟、李芳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伟,李芳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苍山县信用社)。住所地:苍山县顺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伟,居民。被执行人李芳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伟、李芳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苍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金萍审判员 董雪照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士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