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高万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89号罪犯高万俊,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真武洞镇冯家营村窑则沟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榆中法刑二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万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另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系主犯。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高万俊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万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万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万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