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玉奎与桑林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奎,桑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奎。被执行人:桑林森。刘玉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桑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玉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3686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3686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超纲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人民陪审员 胡远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 员代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