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喻美蓉与黄利国、童联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美蓉,黄利国,童联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865号原告:喻美蓉。委托代理人:张华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利国。委托代理人:章颖芳,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联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喻美蓉为与被告黄利国、童联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97元,减半收取9298.50元,由原告喻美蓉负担。审 判 员 庞婷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