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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曹建军诉齐齐哈尔广荣工贸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军,齐齐哈尔广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军,男,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广荣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曹建军申请齐齐哈尔广荣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广荣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曹建军案款1761410.0元,承担执行费20014.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广荣工贸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黑0202执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逊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