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童某与单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单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35号原告:童某,女,193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单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