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童某与单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单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35号原告:童某,女,193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单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