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更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利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170号罪犯陈利。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台仙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6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临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利报请减刑三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级表扬。现共获奖分143.47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利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08月0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