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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韦六献与黄瑞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六献,黄瑞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民初641号原告韦六献。委托代理人覃广斌。被告黄瑞见。原告韦六献诉被告黄瑞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黄瑞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六献诉请:被告黄瑞见于2013年4月14日向原告韦六献购买一辆凯迪拉克X轿车,车牌号为桂A×××××号,车辆价款27万元,被告未能全部付款,当天出具欠条,欠款90000元,约定于2016年2月16日还清。然而被告在2014年2月17日欠款届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告均无还款意向,为维护原���利益,特起诉至法院,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欠款本金90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瑞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的被告欠原告购车款90000元有经被告黄瑞见签字的《欠条》予以证明,因被告黄瑞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了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故本院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予以确认,对于被告黄瑞见欠原告购车款90000元亦予以确认。另因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过,故本院对原告韦六献主张的欠款90000元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瑞见向原告韦六��返还欠款人民币90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黄瑞见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汇款: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有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嘉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