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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执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冉崇圣与修绪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崇圣,修绪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冉崇圣,男,生于1964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修绪然,男,生于1956年8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修绪然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冉崇圣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修绪然在银行的存款予以了扣划,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汉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