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执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冉崇圣与修绪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崇圣,修绪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冉崇圣,男,生于1964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修绪然,男,生于1956年8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汉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修绪然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冉崇圣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修绪然在银行的存款予以了扣划,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汉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