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1209号原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技术经济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鑫。被告: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滨江西路22号嘉来华庭3楼。法定代表人:肖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赖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