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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苏州艾力克斯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艾力克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韩春祥,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苏州市相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陆一笔,苏州市相城区劳动监察大队政策法规科科长。被申请人苏州艾力克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华。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了相人社察罚(2014)第H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苏州艾力克斯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行政审判庭确认准予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后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5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5年5月25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执行中,本院寄出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均遭退信。经查被执行人苏州艾力克斯服饰有限公司因负债较多已经停产,该公司涉执行案件较多且均未有效执结。本院(2015)相执字第0541号执行案件对该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依法进行了司法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未成功,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相应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执行工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行政罚款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停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相人社察罚(2014)第H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