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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3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3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2月22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陈某甲窜到湛江市霞山区洪屋路八横巷178号一栋居民楼处,将被害人洪某、郑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一辆大阳牌女装摩托车以及一辆新日牌电动车偷走并推离现场。公安机关接警后奔赴现场进行勘验并在案发现场提取到几滴血液。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遗留的血液样本和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液样本作比对检验,检验结果为现场的血液跟陈某甲的血液是同一人。因两名被害人失窃的大阳摩托车等物品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估价鉴定。2、2015年12月3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陈某甲窜到湛江市霞山区洪屋四巷30号一栋居民楼处,将被害人陈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型号为TDR003Z广骏蓝色电动车盗走并推离现场。破案后,被盗的广骏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5元。3、2015年12月4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陈某甲窜到湛江市霞山区朝霞路一巷居民楼旁一处空地,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航牌银灰色电动车偷走并推离现场。因被盗的绿航牌银灰色电动车相关材料不齐全,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估价鉴定。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洪某、郑某、陈某丁、陈某丙的陈述,辨认照片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广东省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证复印件,购车发票联及售后服务卡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复印件,粤湛公某(遗)字(2014)116号检验报告,粤湛公(司)鉴(DNA)字(2015)12032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湛霞价认字(2016)A004号、A006号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湛霞价认字(2016)0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扳手1把、一字螺丝刀1把、车钥匙2把、十字螺丝刀1把、剪刀1把、六角笔3把、液压钳钳头1对、10MM六角批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