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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4民初1662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杨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在广东务工时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8月5日在某某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6年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杨某乙现随原告父母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吵架。被告未尽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对被告赌博、吸毒的行为深恶痛绝,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和被告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5月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未支持原告诉请。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直至杨某乙能独立生活止;女儿脑部做手术共花费40000多元,其中向原告父母借款20000元,另外被告向原告哥哥借款8000元,前述款项,被告应依法分担。被告杨某甲书面辩称:女儿杨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3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从法院判决之日起;原告起诉离婚,家中尚欠公路集资款每人2000元,原告要迁孩子户口走,那么原告需承担其自己和杨某乙的份额。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在广州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8月5日在某某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证,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双方于2006年生育一女杨某乙。杨某乙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并表示若原、被告离婚,愿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发生过矛盾纠纷,并于2011年3月起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以(2014)仪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另查明: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自愿承担孩子全部承担抚养费的请求,并同意支付其与杨某乙的公路集资款共4000元。2016年4月26日,原告已向仪陇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缴纳了其与杨某乙的公路集资款4000元。同时,经本院与原告联系,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分担杨某乙做脑部手术的花费及在原告父母和原告哥哥处的债务的诉请。经本院与被告联系,被告提出只要原告将原告本人及女儿杨某乙的公路集资款缴清就同意离婚。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原件、(2014)仪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原件、杨某乙请求书、原告意见书证实,结合唐某甲(原告父母邻居)、唐某乙(与原告同村村民)证言及本院询问材料、庭审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11年3月起分居生活,现已满五年,且原告在2014年起诉与被告离婚后至今仍未和好,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之规定,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杨某乙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且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为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本院认为杨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抚养杨某乙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维护。原告自愿放弃由被告合理分担杨某乙做脑部手术的费用及相关债务的诉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维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适用缺席判决。据此,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唐某某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云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