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传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49号罪犯王传银,又名王战斗,捕前系农民。罪犯王传银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以(2014)新少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传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王传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传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传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传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