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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谢藏永与宋增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藏永,宋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谢藏永,被执行人宋增山,申请执行人谢藏永与被执行人宋增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马民初字第00054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增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藏永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宋增山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增山的存款10134.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亚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