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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白永利诉白永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562号原告白永利与被告白永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