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白永利诉白永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562号原告白永利与被告白永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