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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袁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222号原告:袁某,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胡某,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