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善执民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嘉善天基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海盐大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2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天基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沉香村九曲里30号。被执行人海盐大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镇西河滩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天基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盐大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海盐大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人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24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