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钟纪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77号罪犯钟纪军,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马力镇中山村*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以(2011)西刑一初字第00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纪军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以(2012)陕刑一终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准许上诉人钟纪军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2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钟纪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钟纪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钟纪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纪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纪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