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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传彬与李克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彬,李克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308号原告:张传彬,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淮新,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克兵,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彬与被告李克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彬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传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