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5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传彬与李克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彬,李克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308号原告:张传彬,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淮新,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克兵,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彬与被告李克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彬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传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