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3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02米军民与深圳市金皇大酒店有限公司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军民,深圳市金皇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36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米军民,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皇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袁静欣。申请执行人米军民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皇大酒店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皇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67679.2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岸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强(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