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勇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14号罪犯陈勇辉,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沙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该犯等九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3453.5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一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8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勇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5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2.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陈勇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张 金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