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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桂轩与吴贵元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桂轩,吴贵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特3号申请人吴桂轩,女,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吴贵元(又名吴桂元),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桂轩与被申请人吴贵元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桂轩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桂轩撤回对被申请人吴贵元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郜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