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丽真、杨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丽真,杨国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844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陈美荣。委托代理人任文阁,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真,女,汉族,1984年7月24日出生,事故车辆豫J×××××号车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朱瑞丽,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伟,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中路路东69、71号临街商铺一至三层。负责人刘保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振国,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刘丽真、杨国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丽真、杨国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的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298元,应退27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耀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