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中铁万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中铁万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200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龙环地段。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委托代理人邓宁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谭宏骏,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中铁万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桂溪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中铁万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中铁万宏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中铁万宏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56元。(此款原告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炼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