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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01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卓嘎与达瓦次仁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嘎,达瓦次仁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01民初159号原告卓嘎,女,藏族,1993年11月10日出生,系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现址日喀则市米日居委会努增贵林。被告达瓦次仁,男,藏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系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现住日喀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嘎诉被告达瓦次仁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嘎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卓嘎承担。审判员 扎西欧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贡  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