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砖厂与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砖厂,乔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194号原告定边县某某砖厂。经营者高某某,男,汉族。被告乔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某某砖厂诉被告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某某砖厂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私下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定边县某某砖厂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彩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