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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砖厂与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砖厂,乔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194号原告定边县某某砖厂。经营者高某某,男,汉族。被告乔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某某砖厂诉被告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某某砖厂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私下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定边县某某砖厂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彩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