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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伍红与张百海、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伍红,张百海,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王伍红,女。被执行人:张百海,男。被执行人:张雪梅,女。王伍红与张百海、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百海、张雪梅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伍红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雪梅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海南路34号8号楼1单元9室0507室(证号20XX84)、张百海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东侧房地产(证号20XX2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计强 来源:百度“”